有谁清楚二手房买卖的手续问题,主要是卖方在2008年和日本人在日本人离婚的,但是在中国这边做的离婚鉴别书是 2010年7月末,上面的内容是证明此人在日本2008年离婚的,鉴别书主要是对日本的离婚文件内容进行公证翻译的。
她是回国后2010年6月末买的房子,
她的房证日期是2010年7月6号的,
离婚鉴别日期是2010年7月21做的。(上面的内容说明是2008年在日本离婚的)
这涉及到一个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这样的时间点,具体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请问买这个房子的话,需要她的前夫来签字吗?她一个人就可以了吧?需要看她的什么手续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