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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处房产在协议中给了女方,但是房产证名子还是男方的,因为男方的债务,法院能变卖这处房产吗?这一处房产有土地证,土地证的名字是女方的,离婚协议书可以证明这处房产的所有权吗?

房产纠纷
2010-12-03 16:34:5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既然在离婚时对房产的权属已经有了明确约定归女方所有,且男方是在离婚后产生的债务,法院不能对该处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如果男方是在离婚前产生的债务,女方可以先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如查明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属男方个人债务的情形,则法院可以裁定追加女方为被执行人,执行该套房产。对裁定不服的可依法起诉,诉讼期间如提供担保,可以暂停执行该套房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法院可以拍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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