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转让了某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东(被告)的股权200多万元,四年后被执行的股东认为法院没有将股权评估报告送达被执行的股东,同时被执行的这部分股权当时还在另一诉讼中没有确认权属就被强制执行了,申诉至法院要求恢复被执行转让的的股权,法院支持了这一请求,执行回转。我的问题:本案据以执行的欠款纠纷的生效判决书没有变,只是执行程序中有如股东所说的两个错误,但权属的确认只是股权多少的确认,不存在归属问题,不影响本案执行,这几名股东借钱不还是事实才被强制执行了股权,四年后该公司已不存在,法院执行了原告目前所在公司的股权1亿多元,结果,经过法院执行回转程序原告不但没有通过法律实现自己要回欠款的权利,反而损失的更多。法院执行回转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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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看来是有问题,具体要看当时的详细卷宗才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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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由于原执行财产(股份)通过拍卖程序成为一般物,而你是合法取得。因此,如果原判决书未撤销,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变化,仅为法院执行程序存在瑕疵,申请执行人不承担执行回转义务。执行错误部分由被执行人或原执行法院承担。
你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如被裁定驳回,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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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原来的据以执行的法院判决没有错误的,不能随意执行回转!
具体可以将案件书面材料收集齐后联系我。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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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