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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税务分局在一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对一户纳税人下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查出问题,根据相关法规拟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分局(所)没有2000元以上的处罚权,所以将该案移交给县局,由县局向该纳税人下《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纳税人有异议,检查通知书由分局下,处罚决定书由县局下,是否违法,依据是什么? 另,以后如遇类似分局检查但处罚超权限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如由县局再下一次检查通知书,一事两查是否过于麻烦) 纳税人认为检查处罚,分局县局主体不一致。我个人认为,分局作为县局的派出机构,可以视为一个统一的大主体。不知我的看法是否有误,恳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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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1 11:44: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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