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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去年动迁,安置协议按户统算来货币补偿,然后按照老房子面积使用动迁补偿款购置动迁安置房四套。老房子户主是我爸爸,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也是我爸爸的名字。我和老婆于2002年登记结婚,老婆是外地的,2006年9月份户口迁入我家,动迁补偿中应当有她的份额,安置补偿协议中没有写明而是以户为单位算的。现在马上要办理房产证,经我爸户主同意我们家庭内部打算每套房子都写五人家庭成员中其中四个人的名字,我爸都是户主,其他三人为共有人,每套房子我都有四分之一名额共约84平方米,我老婆占其中两套房子的各四分之一名额共约42平方米。请问我的84平方米和老婆的42平方米的份额是否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刑事案件
2010-11-30 16: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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