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去年动迁,安置协议按户统算来货币补偿,然后按照老房子面积使用动迁补偿款购置动迁安置房四套。老房子户主是我爸爸,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也是我爸爸的名字。我和老婆于2002年登记结婚,老婆是外地的,2006年9月份户口迁入我家,动迁补偿中应当有她的份额,安置补偿协议中没有写明而是以户为单位算的。现在马上要办理房产证,经我爸户主同意我们家庭内部打算每套房子都写五人家庭成员中其中四个人的名字,我爸都是户主,其他三人为共有人,每套房子我都有四分之一名额共约84平方米,我老婆占其中两套房子的各四分之一名额共约42平方米。请问我的84平方米和老婆的42平方米的份额是否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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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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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时因为你已经结婚,且你老婆的户口已经迁入,所以安置中肯定有她的份额。但是因为动迁房是婚前财产,所以你名下的份额应当是属于你个人的。农村动迁房屋分配是比较复杂的,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建议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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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登记结婚后产生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如财产产生于你们登记结婚前,则属于你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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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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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共有财产.如果希望有区别的话,你们自行签订一份婚内协议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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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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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来电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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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