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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6月份,我们承租了胜利广场贞花韩城的一个花车。租期是09年6月7日-10年的5月31日。摊位费是1万整,另收了一千元的保证金。租前还没有开业。开业之后,在业户反馈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贞花韩城给我们向后免费延了两个月的租期。但经营情况仍然不好。昨天商场通知我们业户到商场开会,说是已经把我们经营的这块场所转给别人了。现在退给我们每户三千块钱(包括那一千元的保证金)。大家都觉得不合理,想争取到更多的利益。所以我想来咨询一下。

刑事案件
2010-11-30 21: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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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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