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搜索到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中,由于订立合同与违约合同的时间段,房屋价格上升导致买方错失购买房屋的市场机会,卖方需要赔偿这部分差价,好像叫赔偿“可得利润”。
请问:1、这个赔偿的民事诉讼方式困难吗?
2、可得利润赔偿与违约金与定金双倍返还可以共存吗?
3、可得利润赔偿的金额数目大致怎么确定?
4、这条法律我是看上海有相关案例,在广东珠三角地区适用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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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案件争议较大,不同地区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判决都有差别,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如需要帮助请直接电话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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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一般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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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办案法官,但实际中很难支持,可得利润与违约金、定金是不能共存的,如果实际损失高于约定,按实际损失来赔偿,但要你举证,可得利润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可以参照市场价,至于怎么判要个案法官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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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