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爷爷奶奶所建。共有四个子女,我父亲是唯一的儿子,其余三个姑姑。当年父亲成家后分家得到两间房产,有分家单另有老房产证一个(父亲所分得的两间房产的产权证明)。爷爷一个房地产权证,两个证都是老证八十年代办理。后来办理新房产证,在我父亲毫无知晓的情况下,大队把四间房子包括我爷爷的两间父亲的两间统一办理了一个房产证而且登记的是爷爷的户主。这样是合理合法的吗?现在老房子拆迁,姑姑们都回家抢着分房子,四件房子被统一办理了一个房产证。老房产证和分家证明还是否有效?大队不通知当事人就直接办理成一个房产证是否合法?
原本已经分得两间老屋的房产并且有证明,为何政府可以直接再把已经分开的房屋再合并为一个证?这样是否符合程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