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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从事的是外贸工作,今年九月初已从原单位离职,在一家与原单位合作过的工厂上班(暂未签订劳动合同)。在今年八月下旬的时候,原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其中也有相关的竞业条款。协议中规定公司需向员工支付每月300元的保密费,其中150元在每月月工资中发放,剩下的150元在离职三年后未出现违反保密协议的时候一次性支付,协议中没有写明竞业补偿金额,保密和竞业期限是三年。我在九月初离职,公司未支付我任何保密以及相关的竞业补偿费用。现在原公司警告我不能到同行去工作,否则会提起诉讼。我想问下,像我这种情况,保密协议中的竞业条款是否有效?我能否去同行工作?如果不能去的话,公司是否有义务向我支付竞业补偿费用?补偿的标准是按保密协议中以保密费名义规定的每月300元还是不低于我离职前12个月的三分之一为补偿标准?谢谢!

其它综合
2010-11-28 20:11: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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