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2000年1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息2%计息,乙则在2002年1月1日向甲借3万元,乙在2003年1月1日向甲借14万元,双方都向对方出据的是借条,而甲在2010年1月1日起诉乙,要求乙偿还甲本金17万元,利息276000.00元,其理由是甲借乙本金10万元至2010年1月1日是120个月,利息是24万元;而甲应收1.2002年1月1日本金3万元至2010年1月1日利息是57600.00元;2.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本金14万元,利息是235200.00元合计甲应收57600.00+23520000.00+170000.00本金=462800.00元-乙应收34万元=122800.00元,即乙应补给甲122800.00元,请问甲的这种算法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