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姥爷在1950年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74年将房屋翻建,85年又在这块宅基地上建房5间。1988年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舅妈名下,当时姥爷过世,姥姥健在。目前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无其他建房所有证明。请问1974年和1985年的房屋权属是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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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姥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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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姥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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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在你舅妈名下,如果能够证明你是姥爷两次出资翻建房屋,该房屋应当属于你姥爷所有,如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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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62年的人民公社六十条和1982年的宪法修正案,1974年翻建的房屋属于当时共同居住在该房的人;1985年的自建房属于也属于同在该宅基地居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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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62年的人民公社六十条及1982年的宪法修正案,该房屋翻建和自建时,属于当时在该宅基地共同居住的人。具体详情可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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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62年的人民公社六十条和1982年的宪法修正案,该翻建和自建房屋应当属于当时共同居住在该宅基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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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是您姥爷的,可以主张继承。如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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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在你舅妈名下,舅妈是产权人,依据《物权法》你们可以提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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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