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企业已工作十年以上,现在企业已宣布破产,并进入重整阶段,并且政府也派驻了清算组到企业。在企业宣布破产前和目前的重整阶段中,我都在册,并按时上班。但现在有另一家公司聘请我,并且我也愿意过去。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1.企业已宣布破产,是否意味着企业与我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因破产已终止?但因目前企业的破产还未终结,我们的劳动关系是否还算延续?
2.因企业宣布破产之日前,我仍是在册职工,是否有权获得破产安置或经济补偿,相关的法律依据具体是哪几条?
2.如果我提出辞职,原企业表示在清算破产安置或经济补偿方面会对我不利,我是否有相关法律条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非常感各位律师在能百忙中查看和回复我的问题,祝大家一切安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