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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我的父亲骑着电瓶三轮车(甲方)与他后面超车的骑摩托车的一人(乙方)相碰撞,乙方倒地时,腿被他自己的摩托车压倒,甲方下车帮他扶起,结果,乙方就认定是甲方造成事故,事后甲方已经赔偿其医疗费,药费,当时也没住院,后在交警的协调下了结此案,2010年11月,乙方又以误工费,营养费等理由要求重新审定,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啊

交通事故
2010-11-28 18:02: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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