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5日13时15分,原告在三利购物广场维修完手机后,在对面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唐山分行营业部)自动存取款机办理存款业务,因无法存入现金。原告至大厅处询问大堂经理(此时为13时17分左右),答复可能存款机中已存满,需到窗口办理。此时原告发现钱包遗失在自动存款机处(此时在13时18分左右),原告立即返回发现钱包已被人拿走(钱包为FAT0牌,内装现金1800元左右及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多张、唐山百货大楼2000元购物卡一张,缴税凭证等)。于是原告立即联系大堂经理,并与13时20分左右报警至110。广场派出所民警共两人来现场讯问后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并查看了相关录像。于10月26日提取了相关录像三段。在录像中发现属原告身后一男一女两人共同商议拿走(见附件U盘)。被告明知为是原告遗失钱包,且两被告协商一人望风合伙拿走钱包的行为严重损害公民道德。经咨询查证,钱包内有现金、银行卡并有原告身份证证明身份,且时间不超过2分钟,被告明知为原告遗忘,属于有意非法侵占,后经广场派出所调查出被告身份及联系方式,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联系,请求归还,但被告态度恶劣拒不归还,后来置之不理拒接原告电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