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湖南某医药公司上班,在该公司的一个分公司的一个分店上班将近一年时间,于2009年10月底从另外一个店调到该店上班,接店时没有盘点,于2010年9月30日写的辞职信,而9月25日之后都不在该店,离店一个多月,公司才联系告诉我说公司如10月9日对我离职的店进行了盘点,说盘损了6000元,说我要负主要责任,要赔偿金额5000元,公司没有赔偿一分钱,而另外一千是管理人员赔的,而后我跟公司理论,我说公司盘点时我没在场,公司说我不需要在场,只要有第三方人在就行,而公司所说的第三方人是以前我所在公司盘底组的人,我店都是一个季度盘一次,而每次都是虚盘,在我接手之前就有很大的损耗,所以我对公司的最后处理不理解,如果不赔偿,是不是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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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无须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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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不会有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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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