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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王某是职业中学学生,他们2010年4月17日凌晨2时左右的偷盗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是一时糊涂的偶发的行为,他们翻窗进入信息技术老师办公室上网,发现笔记本电脑不插网线能上网,欣喜若狂,是临时起意,实施偷盗行为,他们把偷来的笔记本电脑藏在学校内宿舍的被子下面,趁宿舍同学熟睡之际上网,在宿舍藏了三四天时间,一天课外活动时,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不知道是谁偷走了,他们去门卫问是否看见有人提包拿什么东西出去,门卫说没看见。在他们控制的时段电脑并没有离开学校,他们只是把电脑从学校的一个地方转移到学校内的另一个地方。他们并没有把该电脑转移出学校的大门和围墙,更没有把电脑拿回家,或者变卖,主观恶意不大。 2010年4月1日晚,韩某、王某翻窗进入信息技术老师办公室室上网,并共同偷走无线网卡一个,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USBKEY一个,韩某单独偷走王老师扣留的学生韩飞飞的手机一部。4月23日晚,韩某趁同宿舍学生张志成熟睡之际偷走其放在床头的金鹏手机一部。是两起小拿小摸行为。 被盗物品经鉴定总价格为4380.00元 在实施偷盗行为后,韩某、王某能够向学校老师和公安机关老实交代,态度诚恳,处在懊悔和自责中。 韩某、王某都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一时糊涂触犯法律,他们偷盗行为发生在学校内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韩某、王某和他们的家长也能够积极配合全部退赔被盗财物。法院判他们单处罚金各五千元。我认为应当判决无罪,可否上诉?

刑事案件
2010-11-25 23:42:4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孩子的行为构成犯罪。
    追问:哪要判几年呢?
  • 除非数额没有达到起刑标准,否则,判决无罪几乎不可能。但学生的罚金5000元不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号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 盗窃800元就可以判刑,他们盗窃的数额远远超出这个数,如果他们不是未成年人,早已判实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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