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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如果双方签订合约是以传真件的形式,在没有指明合同签约地的前提下,谁最后盖章持有红章件,纠纷解决地就属谁吗?

公司企业
2010-11-25 11:07:3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并非如此。合同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因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案件管辖法院,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 根据司法解释,合同的缔结地无法确定时,可以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以上意见,供参考。
  • 你好,因按照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合同中有约定管辖的除外。
  •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是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可来电咨询。
  • 您好,并非如此。一般来说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并非必须由合同签约地法院管辖。如果牵涉到不动产的,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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