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底,我的一个朋友张某(以下简称甲)找到我,找我借钱,我说没有钱,甲就跟我说让我帮他开2张2万的远期转账支票,我告诉他我的支票账户里面没有钱,他说没关系,你把账号开错,到时候我会给钱别人把支票换回来,我就问甲为什么要这样做,甲跟我说,他最近资金周转不灵,以前欠上家的货款到时间了要付钱给别人,自己外面的款还没有收回来,先拿这两张远期支票给上家,让上家放心一点,于是我就开出了两张帐号错误支票给了甲,当时我填写支票的时候,在日期的位置填上了叁号,年和月都是空白的,2010年11月23日,两个人找到我(以下简称乙,丙),要求我把支票重新开给他们或者换成现金给他们,我告诉乙事情的整个经过,乙说他只找这个支票的主人,并且还说我是跟别人合伙诈骗,甲已经于10月中旬找不到人了,现在那两张支票,一张是信息填满了,银行标注了帐号错误的,另外一张还是跟我当时开出去的时候一样,我想咨询一下,到底我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那两张支票到底还有没有任何法律作用?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望尽快回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