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今年8月13日进厂的,至今公司还没有为我们买保险,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的第三点就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请问下,就凭这一点我可以和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吗? 所谓的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就可以让我辞职走人呢,工资是否能拿得到呢? 再补充下,劳动法有没规定,要工作满几个月才可以为劳动者买保险?

其它综合
2010-11-24 11:22: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