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个事情。我买的房子办理产权证的时候有纠纷。我是10年3月拿到手的房子,可是到最近才通知我办理房产证。
购房合同上有一条是这样说的: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处理:买手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这样是不是开发商的违约?开发商不愿意赔钱,他们说合同里的“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这项已经完成,已经备案,但是我问他们我始终没拿到房产证怎么解释的时候,他们说这不是违约,只要备案在180日内就算是履行约定。而且他们还说“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这里没规定什么时候是规定期限,我则坚持条约中的180日是规定期限。
到底是不是开发商的违约,请懂法律的朋友指点迷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