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于2007年5月协议离婚,儿子今年5岁,归前夫抚养。离婚协议上写明我自愿给付儿子生活费。几年来,我自愿给儿子购买了吃穿用的东西,并承担了儿子在幼儿园的学费和培训费,没有正式的每月打钱给儿子作生活费,购买东西的发票都没有保留,只有学费发票。因与前夫的矛盾很深,现在还无法解怨。前夫不允许我正常探视儿子,更不允许我单独带儿子。现儿子在我的幼儿园读书,我能每天看到,却不能接触到。他每天会问儿子,妈妈去看了他没有?儿子不会说谎话,当他知道我去看了儿子时,他就会到领导那去招呼,不允许我看儿子,并说一些威胁的话。现在我想起诉,要求获得正常的探视权,并愿意承担儿子的生活费。但他要我补上从离婚起的儿子生活费,开口就是10万,我认为很不合理,还想抢来儿子的抚养权,请问我该怎么做,保障自己的权益,还不让孩子受到伤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