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公以前是广东人,因为战争,逃到福建来,在福建娶妻,生了五个子女,老大,老二,老三,都是女孩,老四是男孩,老五是女孩,外婆早早就去世了,老大,老二,老三,都嫁在本村外公带老四,老五回 了广东,户口也迁在广东,把在福建的拿不走的田地份给了三姐妹,说以后就给她们管理了,但没有签合同,2007有人要买外公给的那块地,是老大家的,买地的那些钱让老四都拿走了,今年村里搞开发,有买了老大家的山,老四要把钱全部拿走,说他是男孩,有权利拿走一切,女孩都已嫁人,老大觉得这可以按二分之一分,就是老大和老四分,因为动用的是老大家的山,还要签一份协议,就是以后,老二,老三,家的田地卖掉与老大无关,还可以按五分之一分,也好签一份协议,就是老二老三家田地卖掉时,老大也可以得到相应的一部分,但老四认为他是男孩,有权利拥有一切,卖掉的钱他要全部拿走,也不签任何协议,还没卖掉的田地可以让她们管理,但财产权还是在他手里,您说老四的行为时违法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