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情况
2010年6月31日,口头协议我方承接苗x与兰xx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凿井工程。口头协议如下:1.承担轻工活(轻工:不垫资裸孔钻进不含水电费税票以及不含管材不含成井材料裸眼等)千米井一眼,价格轻工裸孔每米240共计24万元整,自钻机进场苗x应向我方支付工程款10万元整,钻进至800米苗x应向我方付款5万元整,钻进至设计孔深时苗x在测井前应一次性向我方付完工程款没有质保金。2.工程期限50日完工,如遇不可抗拒的事故和自然因素影响时(停电下雨等),按实际情况顺延。3.保证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泥浆排放。4.按照口头协议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材料不到位工期延误造成水井质量问题与我方无关。5.由于我方施工中钻杆断裂以及掉入孔内物品造成井报废由我方承担责任。
于是我方设备与7月1日进入施工现场,由于施工现场水电不通导致我方无法施工至停待七天,后于7月10日开钻,1.在开钻施工期间苗勇一直没按口头协议付款,经我方多次催款仍没按要求付款,施工材料不到位致使施工进度受到影响。2.在施工成井阶段兰xx酒店有限公司拉土垫地时高达1米多高,天气下雨对我方施工工地围成圈造成洼地,我方及时的和甲方及苗x沟通,处于成井阶段这样会影响成井质量。他们说耽误工期不能停,任然施工垫围土。造成我方在大坑中施工已经没有施工路可言。又因天气连续下大雨不停,本身场地地势低四周雨水都涌向我方场地形成大水坑,水淹没施工场地造成我方水泵排水排不及,孔深钻具重雨水浸泡造成地基弱。致水井上部地基下陷裂缝井壁坍塌,甲方围土把路断了至使在坍塌事故中无法采取不救措施。地基下陷造成附近一户民房民墙裂缝。3.苗x为了揽甲方工程把所有的责任推脱到我方,并没有给我方协商私自与房屋受损方签订赔偿协议20万元整,苗勇根据什么依据就愿意掏20万元整房屋有没有评估。他向我们要20万元整赔偿,我们本者大事化了息事宁人多次与苗x沟通协商愿意赔偿10万元,他屡次往后推脱,并扣留设备3个月,并在我不知情况下苗x向法院起诉了我,法院查封了设备,他扬言钻机成他了要拉走我们的设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