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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问题需要解答,本人非专业,不懂,希望法律界人士援助,给以解答,谢谢! 有一案例分析题(民事诉讼法)如下: X城市某退休干部张某在老家建了一处宅院,以安度晚年。1993年2月张某病逝,所建宅院由张某的三个儿子(张甲、张乙、张丙)继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李家兄弟(李甲、李乙)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张家三兄弟与李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李家兄弟交付现款2万元。张、李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李家一时凑不出2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2个月后交付。2月时间到了,李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张家兄弟多次催促李甲,李甲推说自己没钱,让他们向李乙索要房款,说李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张家兄弟向李乙索款未果。张家三兄弟分别以李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张家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3人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张丙出差在外,李乙便与张甲、张乙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李乙支付18000元作为购房款给张家兄弟。调解书送达张丙时,其以当时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2万元支付。问题: (1) 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如何?为何种类型的诉讼? (2) 法院受理时将张家三兄弟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 (3) 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不妥之处? (4) 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

民事相关
2010-11-22 21:16: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