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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我和房主在很仓促的情况下,我交了一万元定金,她给我打了个收条,内容如下:今售建国小区房总价42万元,收到订金一万元,如买方反悔,定金不退,卖方反悔,定金双倍返还,日期10月1日,下面是双方签字和按手印。 现在因我方出现意外情况,不能在短时间内过户,对方说,如果在两个月内再不过户,约定自动解除,定金不退。请问律师,我们没有约定过户时间,对方这样做合法吗?法律上有对此做出的时间约定吗?是不是只要我不过户,对方把房子卖了,她就违约了,可以这样理解吗?急等回答,谢谢!

房产纠纷
2010-11-22 21: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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