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本人于2009年8月19日在大连某商城租摊位。合同期一年(13个月),合同
到期日为2010年9月18日(含商城赠送的一个月免租期)。本人交纳店铺押金2000
元。因本人急于清货,2010年8月17日与商城协商后,办理了提前退店的手续,商城说合同期满3个月后退押金(这也是合同里写的)
陷阱:提前退店的手续内容是:“扣除乙方(本人)押金,不予退还”。由于当
时着急没有仔细看内容,就按了手印。
希望:2010年11月20日,发现提前退店手续的问题,并马上去商城退押金。商城
的主管人员说:“合同是9月18日到期,所以12月18日才能退押金。”(商城的主
管人员没有翻脸不认人!!)
问题:1.我能提前(12月18日以前)收回押金吗 ?
2.如果商城用提前退店手续要挟我,不退给我押金。利用法律手段我能收回押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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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需要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追问:律师大人,租赁合同,押金收据和退店手续都在我手里,商城也有副本。
这是您所说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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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