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律师给支一高招:
我家位于繁峙县东城街的食品公司大院内。四年前,经朋友介绍,从一张姓先生手中买了一套小院,共八间房的地方,有四间早已盖好能住(属食品公司集体),另四间地方为空地(属食品公司紧邻的一个村的地方)。当时签下协议(此协议由卖方、中间人和买方共同签名)要求由卖方负责办理另外未盖起空地的手续和房产证的变更手续,并对办理手续事宜进行现金抵押,上述手续办好后由我家给卖方退还抵押金2000元,时至今日,卖方对办好的手续一直寻找理由推托不给我家,现咨询一下法律专家,如何才能要回房屋手续。当初哪个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吗,听说最近中间人身体状况不是很好,他要是不在的话对这个事件影响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