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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代理一个品牌手机,2010年4月5日有位客户因机器需要维修经由我们返回厂家保修,客户未留下联系方式,仅留下签名。工作人员告之维修时间最长为15个工作日。维修好后有人来取此机,并告之工作人员自己和此客户是朋友,此客户的单遗失,带来了客户的身份证和复印件来到要将此手机取走。工作人员核对身份证姓名与单据所签姓名一致,留下了复印件并让代取人签名后,将手机交于他。直至今天2010年11月20日此客户却打电话来要取手机,并告诉工作人员手里有单据,说之前因一直出差在外,没时间来取。而我司之前存根的有代取人签名及复印件的单据因时间过久已无法找回,现在此客户又要向我们索要手机,我们应该赔偿台手机给他吗?

损害赔偿
2010-11-21 15: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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