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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强迫老师去招生,如果招不到学生,学校就扣老师工资并且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请问这种做法违反了教师法和教育法中的哪几条?这几条该如何解释?

其它综合
2010-11-21 02:01:3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违反法律,可以诉讼解决
  •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根据教师法的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除了这几条以外的义务,教师可以拒绝承担和履行。
  •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而根据教师法,教师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第八条中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所以学校的做法违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