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亲戚,19岁,在深圳的一家酒楼工作,刚开始时没有签订合同,老板也没说什么,现在做了50多天,要辞职,老板不给走人,说要等到找到别人来替她才行,而工资是在20号才发的,我那个亲戚就想拿一个月的工资就走人,那20几天的就不要了,可是我觉得那20几天的工资不要了太便宜那个老板了,请问她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她刚怎么做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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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应给的,她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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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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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证据,或者直接将考勤卡拿到自己手里,如果协商不成,你直接向劳动局仲裁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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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