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0年10月13日我根据招工启示的指示前往深圳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应聘车床工,当时跟厂长口头协议: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2300元RMB,试用期内相互考察,其中任意一方不满意均可终止劳动关系,如互相满意,试用期后工资为2600~2700/月. 2010年10月14日正式上班,大概在月底31号由于对厂里的管理方式不认同(厂里对加工零件没有图纸可以依据,全凭厂长的口述和经验操作,期间很容易误操作),继而提出离职. 厂方以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厂方的一个任职书上的协议),没有做满一个月不结工资为由拒绝同意辞职.为此我个人向厂方表态愿意在厂方找到新的工人以后再离职,厂方表示考虑. 之后在2010年11月8-9号左右厂里找到新的工人,离我满一个月还有4-5天左右,我本想做满一个月为止.直到11号发生的一件事让我对厂里的做法彻底失望(11号我身体不舒服,感冒很严重,身体很乏力,由于厂里的车床上要加工很重的零件.我决定不加班,但是厂长一定要我加班,我没有同意,吃完晚饭后就直接回家去了.在回家的途中接到我女朋友的电话问我是不是没有加班,我说是,女朋友说我们厂长打电话给她说,我不加班就扣100元,当时很气愤.对于厂里打电话骚扰我家人的做法我无法接受)第二天上午,也就是12号早上,我直接写了辞职书交到厂里,顺便交了请假条(请假3天).之后就没有再去上班. 2010年11月20日下午(也就是厂里发工资的时间)我到厂里结工资,厂方说我没有提前三天交辞职书和没有做满一个月为由,拒绝支付给我工资 在此我想咨询下律师:我能不能拿到我的工资?厂方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吗?我这种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胜算大不大?

其它综合
2010-11-20 21:13:5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