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3日我根据招工启示的指示前往深圳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应聘车床工,当时跟厂长口头协议: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2300元RMB,试用期内相互考察,其中任意一方不满意均可终止劳动关系,如互相满意,试用期后工资为2600~2700/月.
2010年10月14日正式上班,大概在月底31号由于对厂里的管理方式不认同(厂里对加工零件没有图纸可以依据,全凭厂长的口述和经验操作,期间很容易误操作),继而提出离职.
厂方以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厂方的一个任职书上的协议),没有做满一个月不结工资为由拒绝同意辞职.为此我个人向厂方表态愿意在厂方找到新的工人以后再离职,厂方表示考虑.
之后在2010年11月8-9号左右厂里找到新的工人,离我满一个月还有4-5天左右,我本想做满一个月为止.直到11号发生的一件事让我对厂里的做法彻底失望(11号我身体不舒服,感冒很严重,身体很乏力,由于厂里的车床上要加工很重的零件.我决定不加班,但是厂长一定要我加班,我没有同意,吃完晚饭后就直接回家去了.在回家的途中接到我女朋友的电话问我是不是没有加班,我说是,女朋友说我们厂长打电话给她说,我不加班就扣100元,当时很气愤.对于厂里打电话骚扰我家人的做法我无法接受)第二天上午,也就是12号早上,我直接写了辞职书交到厂里,顺便交了请假条(请假3天).之后就没有再去上班.
2010年11月20日下午(也就是厂里发工资的时间)我到厂里结工资,厂方说我没有提前三天交辞职书和没有做满一个月为由,拒绝支付给我工资
在此我想咨询下律师:我能不能拿到我的工资?厂方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吗?我这种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胜算大不大?
-
可以先到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当然如果申请劳动仲裁一般也会得到支持的。
-
先找劳动监察,不成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