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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第一被告(系原告的小舅子)说他们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并有收条,原告以此为由诉讼至法院,并将我的朋友作为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而我朋友对此事情并不知情,要求对此协议及收条进行书写时间鉴定,结果一审进行鉴定未果,导致被告败诉。第二被告不服,将原告与第一被告作为被上诉人进行了上诉,经过审理,发回重审。现在经过要求再次鉴定后,结论是协议是原告与被告做的假。现在开庭在即,而原告要求撤诉,法院同意了原告的请求,请问,原告可不可以再次以这套房产再次起诉,或是第一被告找到另外一人再串通签订另一份协议,而且只把第一被告作为被告起诉,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直接把房屋过户呢?现在这种情况下,我正在准备财产分割,请问需不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刑事案件
2010-11-21 16: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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