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幼儿园的老师,08年4月1日入职,08年5月份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月薪860元,加上辅导兴趣班的340元,实际每月1200元。每半年支付绩效薪酬3000元,现09年7月底,单位以我体罚学生为由,书面通知辞退我。我只是一般的教育学生未达到体罚的程度。辞退时,单位尚欠我半年的绩效薪酬3000元。单位多次催促我结清3000元(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前提是要我交出劳动合同。我不肯。问:我未有重大过错,单位未到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是违法解除合同?我可以得到哪些赔偿项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