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销售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提成的书面约定,但是我们进公司是说的也是销售额的40%,这个规定公司执行了一年多,但是今年年初(2010年1月1日),公司没有同员工商量就擅自改变了销售政策,提成变成了30%,这个销售政策也没有公布,就从今年执行了,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不合法的话能否主张10%返还给我,现在搞的我也不想做了,我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我现在还在职,我如果离职后多长时间内可以申请仲裁?同时公司还和我们约定了竞业禁止,赔偿15万,但是给我们的只有月工资20%,2年时间,能否要求提高?公司注册地在浙江,我的办公处一直在上海,如果我去南京公司从事相同的销售,请问是否算违法竞业禁止?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