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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模仿其他股东签字,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怎么办? 2、公司还有应收款,有可能被他独吞,如何保证这些应收资金的安全? 3、其他股东可以罢免他执行董事、总经理的权力吗(他绝对空股53%) 4、

刑事案件
2010-11-20 12:09:2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要求撤销对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变更。如有应收款可能被其独吞, 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变更执行董事,另选他人。但是你们不是控股股东,不能罢免的。如对方侵吞公司财产,作为小股东可以另行起诉
  • 您好, 我是崔寓翔律师,您的问题已获悉,现解答如下:
    保护小股东权益,一般有如下几种对策:
      一、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的表决救济)
      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
      世界各国对累积投票制度只局限于董事选举、还是董监合并,进行累积投票选举有不同的主张。笔者认为,董监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进行合并选举比较恰当,如果不给小股东以制度救济,小股东就会丧失出任监事的机会。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增加相关内容。
      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所谓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股东对于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该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亦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事表决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大股东在多个公司持有股份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设立禁止性规定又可能导致公司丧失商业机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董事、经理就可以与公司订合同或进行交易。因而,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规定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利害关系的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三、表决权代理制度

      表决权代理,又称表决权信托,是针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由于股份公司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有时因参加股东会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弃参加,通过表决权集中授予委托人,对抗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
      我国公司法第108条对表决信托制度作了规定,但这过于原则,实际操作性差。可参照外国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1)委托人需是股东或其律师,要用明示方式将表决权授予受托人;(2)签订信托条款协议,委托人将股票移交受托人,受托人向公司提交登记表册和信托协议书副本;(3)受托人尽善诚实义务,不能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能故意遗漏重要事实,也不能以获取私利出售表决权。
    以上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 首先,罢免不了。其次,可以起诉他,伪造签字无效。其三,可以要求他强制收购股权,其他股东退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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