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刑拘27天后又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出来。在释放证明书上写的是:因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予以释放。释放的第二天,我又去派出所签了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上面写的是行政拘留14天,但是我没有被抓进去拘留,而是签了字以后就走人了。
我的问题是:
1、证据不足被释放,没有采取监视居住或者是取保候审。而是直接签了释放证明书就走人了。那么我还会不会被拘留或者逮捕。这个案子是否算是有了个了解。
2、被释放以后,我又签了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还有一份行政的口供。上面写的拘留14日,但是我没有被拘留,而是签了字就走了。这是为什么?如果执行了这个,那么是否算是已经处罚,我不会再被这个案子受到处罚?
3、证据不足和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的差异是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