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3月份进了这个厂,2007年2月份开始公司要求我们每三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第六条B款: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1500元(老板说多写了交税的),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到年底老板又发给我2-3万元奖金(老板口头答应的),合计4-5万元。我想请问一下:
1、如果公司辞退我,我能不能拿到赔尝款(就是1年补一个月的那种),能拿几年?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今年2月份又重新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也是如此,可是现在我公司正有官司纠纷,如果要是破厂或更换了老板,老板口头答应的部份我是否还象以前一样能拿到(2-3万元奖金)?我要怎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指点迷经,拜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