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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方纠纷,甲要给乙一定的赔款,双方商量,乙先打一张收条,由赔款方甲拿到保险公司要保险费,然后甲再用保险费赔偿乙的赔款。其中,乙不仅打了一张收条,还打了第二张条子,是证明收条为假,以免以后甲不付赔款。 如果有一天,赔款方甲未赔款,却以收条为据证明自己已赔款。那受害者乙,拿第二张条子证明收条无效,这是否有法律效益,会不会受法律保护?两方是否对保险公司构成诈骗? 请详细解释。非常感谢!

债权债务
2010-11-19 15:32:1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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