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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0年9月15日向北京海淀区劳动仲裁提出申请,与2010年11月15日在海淀区仲裁开庭审理,在我与公司对峙证据时,公司提出我与公司没有任何牵连,也就是不承认我是公司员工,说我与公司只是业务上的来往,我提供的证据公司完全否认,(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公司和我们联系一般都是通过网络的及时语联系,我所提供证据也是公司完全通过网络下载复制的)公司说我提供证据来自网络,不予认可,我到银行打的工资记录单,公司说没有银行的盖章也不与认可,到最后我听仲裁员的意思说我的案子胜诉可能性不大,我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10-11-19 22:33:2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您可以等待仲裁结果,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继续向法院诉讼解决,祝顺利。
  •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证据不行,法官也无法判定我们赢。还有,如果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十五天内,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不明事宜,可以电话细谈。
  • 你可以寻找证据来证明自己!
  • 你好:你提供的银行打款是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好的证据。
  • 你提供的银行打款是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好的证据。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等待仲裁结果,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祝顺利。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您可以等待仲裁结果,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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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