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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去年租一民用楼,当时房东要求房租600元/月,合同期6月份至12月份,我承诺等我搬走时已550/月帮他找下一个租户,但是其间我找了两个住户,房东要求房租700/月 租给他们,这二人因房租贵就没有租,如今已过了租房的高峰期,房子不好租了,房东又要我们600/月帮他找住户,还有房东要求我们交卫生费和物业费,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也没有这两项费用。如果我没有找到住户我要承担责任吗,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我需要交吗 合同期是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 合同上也提到我帮房东找下一个住户 合同上是这样写的“乙方(我)负责甲方房子一年 后半年由乙方负责帮助找住户”只有这一条就没有了

合同纠纷
2010-11-18 09:41: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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