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农民,是河北省武安市伯延镇先进街人。
具体事实如下:
债务人胡**,1999年9月从伯延镇农村基金会借款19000元,期限6个月,到2000年2月9日届满。就在胡**借款未届满时,也就是1999年后半年,农村基金会的贷款业务全部移交到了**信用社。**信用社接管后,又与债务人胡**办理了展期借款手续(期限11个月,从1999年12月28日至2000年11月28日)。然而信用社却没有经担保人同意,也没有与担保人李**签订变更主合同后的担保协议。2000年11月28日展期借款合同到期后,债权人(伯延信用社)也未行使自己的合法诉权(起诉或仲裁),更未向担保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承担保证责任。几经托人协商,信用社就是扣着不给。
我个人认为,债权人已失去自己的质押权利。这样长期扣押我的存款单是不合法的。侵犯了担保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我想向河北省武安市伯延信用社要回扣押的定期一年,存款20000元的存款单。并要回按定期一年利率逐年支付至今的利息。2、不知我的想法是否正确,主张权利是否有时效,能否胜诉。请求律师给予帮助。
尊敬的名律师,事实是属实的,我的想法是不是正确,请指点。
此致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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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法主张权利。你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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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案件时间跨度长,比较复杂!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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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的陈述来讲,我支持你的所为。
信用社扣留你的存款单,侵犯了你的所有权。
因为私权是不可侵犯的,所以你的行动也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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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华你好:根据你的叙述你应该及时积极主张自己的权益,伯延镇我去过比较偏的地方,如需帮助请来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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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