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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4年6月来的公司,到06年11月一直没有给我上保险,06年12月开始上的保险,在此期间,我曾要求公司把之前没上的保险给补上,公司不但不给补缴,因此再签的合同里,加了一张附加条款,写的是:“由于个人原因没把保险转移单及时交到公司的,之前的保险一律不给补缴。”当时我没有签,可又被集团那边给打回来了,说是必须签,不签不行,没办法,我只好签了字。当时没有给上保险,也不是我个人的原因,是公司的原因。当时要求有本科学历的,档案调入公司的才给上保险,因为当时我没有本科学历,所以没有给我上保险,后来让我签的这张附加条款,我觉得也是无效的。而且是公司强迫我签的。我想问,我的这种情况,公司能给补缴保险吗?我现在要离职了,我想让公司给我补上。就算我离职以后,我想让公司给我补缴以前的保险,是否也可以呢。而且这些年来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也没有给过加班费。而且我为公司服务这些年,还扣我的工服钱,刚去的时候就从工资中扣了500元工服钱,请问,这些钱公司都能赔偿给我吗?现在我要离职了,为什么还要我把之前所签的合同交回去,我该不该交回去呢?谢谢。

其它综合
2010-11-17 15:13: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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