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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王与李联建房屋(王出钱和技术李出土地)并签订了分房协议。建房中王因缺乏资金向我借款并用在建房做了抵押登记(办理了他项权证),双方做了强制执行公证。王到期不还借款逃逸,我即向法院申请了抵押房执行,法院《裁定》认可了抵押合法有效。执行了一房后才发现王将抵押房在抵押登记前后卖给了第三人,并将抵押房交付第三人占有至今。导致执行难,法院遂做了听证但未作裁定。以被执行人涉嫌诈骗为由移案公安,停止了执行,至今未给予我书面答复,导致我抵押权不能实现。我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0-11-19 14: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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