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张某系国企副经理,并分管国企投资的一有限公司(独立核算),该公司负责替国企收取一部分由一股份企业交给国企的管理费(账外资金)。期间张某以领导用款跑关系为由,从会计处支取40万存放在自己处(没有证据表明是否使用)。2008年,该股份企业出事,张某怕存放在自己处的40万牵扯进去,找到现任领导商量此事(该领导知道单位有这部分资金),二人商定将该款作为单位的一建设项目的工程款,随即和一企业签订合同,并将40万作为了预付款,(经查该单位虽有这一建设项目的意向,但至今未开工),几天后案发,张某被拘。
《br>;另,张某将保管的单位账外资金有一部分用于了投资。(经查该笔资金在两任领导交接时未做交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