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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父亲与张某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上注明购货方需要的数量是三万,先付定金4000元,我父亲当时打了收据,后期购货方在购货金额达到5090元时,张某觉得我父亲的货物价格高,遂不再购货,而把定金转为支付货物价钱,当时交了1000元我父亲,作为所购货物需支付的金额5090元,由于我父亲的疏忽没有收回收据,事隔半年张某拿着收据到法院告我父亲未发货,要求赔偿4000元,这件事很冤枉,发货时是有人证的,但是收据在别人手上是事实,请问我们该怎么做,谢谢律师请尽快回答!!!

合同纠纷
2010-11-16 22:46: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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