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原是农村的宅基住房,于1998年6月被动迁,分得安置房两套(一套90平米,另一套54平米).当时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按照户口人数每人24平米的标准给与,不足部分按照2000元/平米购买的.)而我家当时的户口中有我母亲,我和我哥哥一家三口共计5人 (我父亲于1998年3月去世,并没有得到24平米的补偿),不足部分的24平米的费用全部是由我母亲一个人付出的.
从去年3月份开始,安置房的交房工作开始,我们可以按照动迁协议去办理房产证了.母亲希望大套由哥哥一家继承,小套由我继承,但两套房的房产证中都必须把母亲的名字写进去.但是我兄嫂却以母亲一人名下只有24平米,她的名字只能写到小套里,至今拖延房产证的办理.
请问:
1) 我母亲的要求是否合法?如果要求法庭裁决是否会胜诉?有那些方面的证据要求出示? (补充: 由于原农村土地证上的户主名字是我父亲的名字,父亲过世后,通过公证,父亲名下的财产由我母亲继承.)
2) 我兄嫂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如果他们一直这么拖延,我可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谢谢,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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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母亲拥有原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安置房屋亦可主张所有权。政府的拆迁安置行为并不能使无房屋所有权的人取得原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原居住人仅享有安置居住的权利。
因此,你母亲可以凭自己的身份证据到有关部门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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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康律师的回复.
我曾经到房屋产权办理中心咨询,得到的回复是我们的产权办理必须是要求拆迁协议上所有的人全部到场并签字后方可办理, 对此我们该怎么办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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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