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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原是农村的宅基住房,于1998年6月被动迁,分得安置房两套(一套90平米,另一套54平米).当时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按照户口人数每人24平米的标准给与,不足部分按照2000元/平米购买的.)而我家当时的户口中有我母亲,我和我哥哥一家三口共计5人 (我父亲于1998年3月去世,并没有得到24平米的补偿),不足部分的24平米的费用全部是由我母亲一个人付出的. 从去年3月份开始,安置房的交房工作开始,我们可以按照动迁协议去办理房产证了.母亲希望大套由哥哥一家继承,小套由我继承,但两套房的房产证中都必须把母亲的名字写进去.但是我兄嫂却以母亲一人名下只有24平米,她的名字只能写到小套里,至今拖延房产证的办理. 请问: 1) 我母亲的要求是否合法?如果要求法庭裁决是否会胜诉?有那些方面的证据要求出示? (补充: 由于原农村土地证上的户主名字是我父亲的名字,父亲过世后,通过公证,父亲名下的财产由我母亲继承.) 2) 我兄嫂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如果他们一直这么拖延,我可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谢谢,盼复.

房产纠纷
2005-03-19 21:56: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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