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租户一直租用我们的房子在写字楼上开服饰精品店已经长达6年。最近去了一次发现精品店和他以前卖的货品不一样了,在细问,老板并不是原来的租户。给那个租户打电话,他说是雇人在哪里经营,但法人又不是他本人,因此我定义他已经转租。想收回房子自用,但租户不同意,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强制收房?
另外这个租户由于经常不在本地,所以今年的合同也没有签,只是打款过来过。能否以临时租赁收房为理由呢?
同时他们现在经营的名牌产品都是属于A货,即访品,我按违法经营是否也可以强制收房?
请律师支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