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今年5.29日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但是一直交房租,还是按照3个月交一次的方式。上次是从8月20号交的房租,应该是到本月(11月)29号。我们这个月6号通过短信告诉房东我们下个月不租啦。但是房东不同意,说让我3天内搬走,不然把我东西扔大街上。我是否有权利住到本月29号再搬?我已经通知房东不租了,但是房东在外地,他一直不过来验房,也不回短信,不接电话,哪如果我20号搬走,房东一直不来验房,押金我就要不回来。如果房东一直到下个月都不来验房,是不是就认为我们的租赁关系还没解除?我该怎么办?怎么才能让房东来验房后退还我的押金?如果我去起诉房东的话,只知道他的名字和手机号码,不知道他的联系地址,能起诉吗?应该到闵行所在的法院去起诉吗?还是去别的部门?如果起诉,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问题补充:
理论上,我和房东现在应该是不定期租赁关系,我觉得我提前20多天告诉房东是合理的,因为法律条文也没规定具体是多少天,或者必须是一个月;如果我不准备要押金了,那么我可以水电费不缴纳,让房东从押金里面扣可以吗?这样我是不是违法或者违约?如果我交了水电费,房东也不来验房,我的押金房东也不退,那就亏大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