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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日万与李连间房屋找我借款38万,用该联建房捉了抵押登记并捉了强制执行公正。万到期不还借款逃逸,我便申请法院执行了一间房后才得知其余10间抵押房均被万在抵押登记前后卖给了第三人(有合同并占用至今),第三人提出异议拒不腾房{占用}造之执行难。法院畏难以万涉诈骗为由一文转公安而不送卷给公安,我历年数次申述也不给我书面答复,我找了公安,答复查了5年万均无下落。本案执行标的清楚,抵押合法有效(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第三人异议(所谓善意购买和抵押前购买)均不能对抗抵押优先受尝权。万到不到场与执行无关(因有铁的事实和证据)。无

债权债务
2010-11-15 23: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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