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承包合同
发包方权利和义务:1。有权督促承包方搞好山林抚育管理,如发现承包方有掠夺性生产行为的,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2。及时协助承包方处理山林界址等纠纷。
承包方权利和义务:1。有权自行安排挖冬笋,春笋,钩毛料,采伐毛竹等业生产,发包方不得干涉。 2。要加强山林抚育管理,搞好铣(铲)山,施肥等培育。 3。要按照科学营林,合理采伐和留笋养竹。 4。要加强护林防火管理,严格遵守护林防火管理制度。
期末指标及奖赔规定:1,承包期满,核定留竹指标为1800根,平均眉围九寸,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百分之四十,折竹材产量40500公斤。 2。到期竹材产量超过指标的,其超过部分每百公斤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折成价款,由发包方用现金全部奖给承包方。如未达到指标产量的,其不足部分每百公斤也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折成价款,由承包方用现金全额赔偿发包方。
违约责任:(一)发包方违约 1。退还承包方承包金,并赔偿承包方承包期间所增长毛竹的经济价值。2。赔偿违约金15000元。(二)承包方违约 1。承包款没有赔偿发包方其末指标的全部毛竹经济价值。2。赔偿违约金15000元。
此上为合同部分重要内容。
此合同由1996年10月21日至2010年10月21日止,为期14年。发包方在合同到期13天后向法院起诉。
在2010年10月21日归还发包方时,发包方以山林未铣清为由而要承包方赔偿承包款和违约金共计三万多元。
请问这算不算违约?又该如何维护自己即承包方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